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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医院售假吞苦果

1998-12-26 来源:光明日报 陈新生 我有话说

不久前,江西省赣州地区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行政诉讼案,安远县技术监督局对安远县植物医院经销假冒农药所作处罚决定被依法维持。至此,在赣南曾经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植物医院售假案”终于尘埃落定。

1997年9月18日,安远县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到安远县植物医院门市部进行检查,发现该门市部销售的25%扑虱灵农药粉末粗糙,遂决定进行抽样检验。该药库存1800包,每包50克。县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当场进行了现场检验笔录,对该批农药的生产厂家、含量、批号、重量、包装袋的颜色、特征等作了详细记载,并开具了抽样凭证,抽取了二包样品分别包装,由县植物医院工作人员盖章封签。随后,县技术监督局将抽取的一包样品委托浙江东阳农药厂的工作人员带至浙江省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经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有效成分含量为零,属假药。检验报告送达后,县植物医院发现检验报告填写的样品的生产日期与被抽取样品的生产日期不一致,即提出异议。浙江省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经查核系工作人员失误,将97年4月13日错写成97年4月15日,更正后又重新出具了检验报告。1997年11月15日、12月30日,县植物医院两次提出复检申请。1998年元月7日,县技术监督局将抽取的另一包样品邮寄至生产厂家上海东风农药厂,委托其进行鉴定。经检验结论为:该样品噻嗪酮含量为零,非该厂产品。1998年2月13日,县技术监督局将上海东风农药厂的化验报告单和处理意见通知书邮寄给县植物医院,植物医院未提出异议。

1998年2月26日,安远县技术监督局认定安远县植物医院经销假冒农药,依法作出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2、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13500元。安远县植物医院不服,向安远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远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维持安远县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宣判后,安远县植物医院仍不服,以浙江省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和上海东风农药厂不具备检验资格等为由,上诉至赣州地区中级法院。

赣州地区中级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安远县技术监督局履行法定职责,其抽样程序和送检程序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浙江省农药质量监察检验站是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鉴定机构,具备了农药的检定资格,其向社会提供的公正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产品质量执法的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对假冒本企业的产品的鉴定结论,被技术监督部门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上海东风农药厂作为生产厂家,对假冒本企业产品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执法的依据。原审法院作出维持安远县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并无不当。赣州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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